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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08 14:19:59|来源:人民网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7日,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

草案新增了三章、18条,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修改了以下六个方面:

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草案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草案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草案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草案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草案还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推动多元办学。为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为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同时,草案还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草案扩大了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草案规定: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进行学徒培训;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草案健全了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

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为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草案规定: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草案健全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了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法律援助法草案进入二审

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本报记者  金  歆

6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将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但实践中还包括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尊重现实做法,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和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的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政府应当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鼓励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范围和管理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监督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等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等。

医师法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规则

本报记者  张  璁

6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医师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并发挥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对医师进行考核。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并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规则,加强执业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医师注册条件、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二是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三是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等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五是明确国家鼓励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积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推动更多更高水平执业医师为基层服务。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针对“伤医”“医闹”等突出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医师执业安全的保障。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增加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作相应修改,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对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  金  歆

6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审议为二审。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应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议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反外国制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7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某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港等各种借口对中国进行造谣污蔑和遏制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对这种霸权主义行径予以严厉谴责,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表达强烈义愤。为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今年全国“两会”前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总结我国反制实践和相关工作做法,梳理国外有关立法情况,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反外国制裁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反外国制裁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依法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进入三审

激励军人履行职责和使命

本报记者  张  璁

6月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为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和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充实荣誉维护相关规定,加强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和军人先进典型、英勇事迹宣传教育,突出执行作战任务军人礼遇待遇。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等内容。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军人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草案三审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020年中央决算报告显示

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

本报记者  张  璁

6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关于2020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刘昆介绍,受疫情严重冲击,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季度大幅下降,为2009年以来首次负增长,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和经济逐步恢复,财政运行情况逐季向好。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770.72亿元,为预算的100%,下降7.3%。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8880亿元,收入总量为91650.72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8313.5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8.1%。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37.22亿元,支出总量为119450.72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800亿元,与预算持平。

刘昆表示,在加大政策对冲,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方面,特殊时期采取特殊举措,赤字规模增加1万亿元,赤字率提高至3.7%,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主要用于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实施阶段性大规模减税降费,围绕市场主体急需,出台实施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企业的支持。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对保住上亿市场主体、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全力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刘昆表示,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加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各级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超过4000亿元,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强化应对疫情的财税支持政策。围绕减轻患者救治费用负担、提高疫情防治人员待遇、保障医疗防控物资供应、加强科研攻关特别是药物和疫苗研发等方面,出台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的财税政策。加强财政金融政策配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给予50%贴息。

据介绍,在支持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方面,聚焦剩余贫困县和贫困人口,着力保障“粮草军需”,支持年初剩余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2个贫困县年内全部摘帽。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连续第五年增加200亿元,达到1461亿元,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同时一次性增加综合性财力补助资金300亿元,支持地方脱贫攻坚补短板。

关于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刘昆表示,中央财政带头,从严编制预算,严把支出关口,除疫情防控、国债付息等必要增支外,其他支出总体上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规模内。2020年中央本级支出负增长,其中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

202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显示

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惠企利民

本报记者  张  璁

6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侯凯作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侯凯表示,在新增财政直达资金审计方面,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2万亿元新增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至2020年底,实行直达市县基层管理的1.7万亿元中,除40亿元结转下年、50亿元拨付2家中央部门外,其余1.69万亿元资金已全部下达地方;省级财政除预留少量资金外,其余1.66万亿元已全部下达市县基层;地方各级财政已支出1.56万亿元,尚未支出的均按程序结转下年。审计结果表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支持保障了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到位,促进了上亿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特别是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从而赢得各项工作主动权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创新实施的特殊转移支付机制使资金下达更快捷、投向更精准、监管更有效,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总体严格规范。

侯凯介绍,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及资金审计方面,审计了乡村振兴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共抽查资金903.28亿元、项目9251个,入户走访1.65万户家庭。结果表明,抽审地区99%有劳动力搬迁家庭实现了至少1人就业,77%的搬迁家庭获得产业扶持,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未发现规模性返贫风险。

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大方面,侯凯表示,至2021年4月,对2019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已整改2545.4亿元,制定完善制度3485项,追责问责722人;尚有192个问题未整改到位,涉及金额98.7亿元,主要是正在履行必要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或属于协调难度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审计机关将持续跟进,督促加快整改。

《 人民日报 》( 2021年06月08日 06 版)


责任编辑:孙远进 校对: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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