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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月1日起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侵害隐私可要求撤回

2022-01-25 9:57:06 作者:沈嘉人

1月21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两部规章的详细内容。2月1日起,公共数据将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不仅如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


2月1日起,江苏将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png


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太建在会上表示,按照《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数据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应用需求等因素,根据国家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推动制定本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具体规则。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的公共数据;需要拷贝公共数据的,应当征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同意。


马太建提到,江苏省还会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有序开放。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开放类型。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安全、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阅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



编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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