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周刊

法务参考: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企业实操指南(上)

2022-04-21 10:58:24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疫情防控面临新形态,居家办公成为疫情防控之下不得已的一种常态。近期,不少企业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合同履行、劳动用工以及居家办公期间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依据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围绕企业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梳理相关法律及风险解读,供企业和相关主管人员参考!


相关问题一


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那么新冠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呢?


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确实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确实无法履行,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适用。但如果疫情只是造成了一些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根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违约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追责。


对于涉外民商事行为,是否《民法典》的“不可抗力”仍然适用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据此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适用规则确定适用的是外国法或者涉外商事合同对“不可抗力”条款有明确及严格范围规定的,则需要根据所适用的外国法律规则另行判断。


综上,虽然新冠疫情被列为突发公共事件,对于由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仍需要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的程度综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双方应做好及时的取证及相应的通知义务,尽最大可能减少双方的损失!


2、当事人可否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3、当事人可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分两种情况:


(1)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则不得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主张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主张解除合同。


4、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该如何处理?


(1)关于价款: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主张调整价款,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价款。


(2)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主张变更履行期限,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变更履行期限。


(3)关于违约责任:若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则当事人不得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主张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


6、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当事人可提出相关主张,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


相关问题二


疫情之下的商铺租赁


1、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用房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则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


3、承租人可否主张减免租金?


分两种情况:


(1)若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则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主张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2)若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就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变更合同。


作者:钱倩,美国金融服务法硕士,现为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题统筹:秦前松

编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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