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 10:44:04 来源:肃宁县人民法院
杨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5月份作出调解书,被告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23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杨某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了线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信息显示王某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法官在2022年8月中旬采取了查封措施。2022年8月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人每月给付申请人3000元,案件终结执行。
2023年8月份,案外人何某某来法院询问:我在2023年7月份购买的王某某的某商品房为什么法院有查封,出卖人王某某表示案件已经结案,这套房产没有任何纠纷,现在过不了户我怎么办?
承办法官当即将王某某传唤至法院,向其释明:案件终结执行并不等于执行完毕。因为王某某的法律义务未履行完毕,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没有提及涉案房产的解封问题,所以本院不能将解除查封。另外如果王某某不按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杨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说到这,王某某表示不想再因为有执行案件未结产生更多的影响。王某某当天将剩余222583元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
肃宁法院执行局一直以案件执行完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第一标准,在与被执行人不断的“斗智斗勇”过程中,法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每一起执行案件都是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的,也不会放弃每一个将案件执行完毕的机会,所以在此奉劝每一位被执行人:及时还款才是王道。(李双双 邢雅轩)
编辑: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