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7 7:27:14
文/杨未宏
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体现的是一个港口对国际航运业贡献的影响力和区域辐射能力。近年来,船舶公司组建“超级联盟”已成趋势。而目前北方各港口执行的是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经过20年的发展,其中的个别条款已经明显滞后,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由于现行条例的限制,现在每年有约200万箱的中转箱源流失到国外港口。”全国人大代表许振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允许外国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外贸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
许振超介绍说,目前,国际上只有对港口按总吞吐量排序,识别港口大小,而对国际一流枢纽港的认定尚未有统一标准。业内通常认可的一流枢纽港主要标识是,一是集装箱的吞吐量,二是国际集装箱的中转箱量。通常一个港口的国际集装箱中转箱量占比达到该港口集装箱的总吞吐量的30%以上,即可认定为国际枢纽港。因为中转国际集装箱箱量的背后,是港口的强大功能。如港口具备大型深水泊位,配备足够先进高效的装卸设备,装卸生产效率高;后方堆场具备足够的容量,高效率的信息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全方位的船舶服务系统;口岸通关检验监管便捷,保税功能完备,服务品质高;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等。
以青岛港为例,2019年国际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100多万箱,其中国际集装箱的中转箱量仅占19%左右,远达不到国际一流强港的指标。青岛港自1995年开始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至今已25年,年均增长量缓慢。究其原因不是港口能力欠缺,而是目前北方各港口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制约了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的拓展。如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当年是对我国沿海港口发展的保护,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滞后,应该与时俱进,进行修订。他建议,应允许外国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外贸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为使我国北方有优势、有条件的港口建设国际一流集装箱枢纽港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他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主管业务司局,对《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释法,明确外贸集装箱的中转箱在国内运输段是国际间海运运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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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