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7 10:51:02 作者:沈嘉人
12月6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消息,今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
调整对象为以下几类:1.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2.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4.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整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编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