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周刊

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高峰论坛在武汉大学举行

2021-05-17 17:34:58 来源:中国周刊

中国周刊讯(秦前松/报道) 2021年5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武汉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高峰论坛在武汉大学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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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高峰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作为指导单位,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大学联合主办,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具体承办。论坛得到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来自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美团、阿里、赛意企业研究所等单位的共计约70位嘉宾参加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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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罗昆教授主持。罗昆教授介绍了创设类案法律适用统一高峰论坛的初衷在于,一是努力探索司法责任制背景下优质法学学术资源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新方向和新模式;二是通过机制和典型议题两个层面发力来促进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以期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微薄之力。罗昆教授介绍了主要与会嘉宾,并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徐业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出席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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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副校长徐业勤在致辞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案例就是经验的载体。从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到各种案例研究机构的成立;从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平台,到类案检索制度的建立;从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等更加注重案例研究与教学,到个人、企业等积极学习应用实务案例,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案例法学研究也必将硕果累累。本次论坛的召开,将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重要的智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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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致辞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案例的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加强案例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既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同时也事关法治理念和法律价值取向。通过案例研究,有助于推动法治理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标准统一、裁判结果统一。胡会长还提出,要深刻认识到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国家大力扶植灵活用工模式和政策扶持的新风口,为法律适用统一奠定政策基础;通过统一适用法律来弥补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避免新型用工关系可能对社会造成的风险,要精准把握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法律适用统一的方向,落实法官、学者与律师间联合研究的配套机制,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推动平台企业灵活用工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的深入发展,提倡法律工作者整体联合推进研究,科学及时回应时代需求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是摆在当前经济社会建设面前的新课题,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此高度重视。从法治层面分析研究新经济新业态,努力形成统一的社会共识,有助于依法保护广大劳动者群体正当权益,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希望以此次武汉研究基地成立和论坛举办为契机,理论、实务各界法律同仁共同研究、深入探讨,努力回答和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法治课题,努力推进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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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游劝荣院长在致辞中指出,司法案例在中国社会传统中,在中国法治文化、法治实践中具有深厚底蕴,是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认识、评价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和衡量标准。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湖北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发挥司法职能,一方面依法严惩涉疫刑事犯罪,一方面又稳妥慎重处理人民群众涉疫矛盾纠纷,并及时发布代表性、典型性案例,对全省各地进行有力指导,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产生了借鉴作用,为服务抗疫大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助力化解“疫后综合症”和疫后重振,做出了应有的司法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案例的指导功能将愈加凸显,司法案例的地位作用将愈加重要。省法院将会同武汉大学,承担好研究基地的职能任务,积极参与案例编辑、研究,同时也恳请各位专家学者,发挥自身优势,深度挖掘湖北案例富矿,深度加工,形成更有价值的司法产品,为推动法制的统一实施、法律的统一适用、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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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首先对本次高峰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刘主任表示,法律适用不统一是困扰司法的重要难题,最高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结合实际进行了系列尝试,例如最高院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团队起草的《人民法院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稿)》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大数据平台的建成使得类案法律检索形成平台,但是仍然有类案的界定、类案如何参照、参照的标准、如何监督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刘主任认为,在诸多裁判规则发生冲突时要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法律适用的公正统一。在实现类案法律适用统一的征途上,还有很多的路要走。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感谢,他表示,武汉大学法学院处在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回顾走过的历程,武汉大学法学院取得的成绩都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各级法院以及专家学者的帮助和支持。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武汉研究基地设立在武汉,是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信任,也在此表态,将尽力做好相关工作,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人才培养都要形成新的范式,期望各位参会嘉宾关注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改革,推动以案例为切入口的实证研究,衷心期待大家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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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结束后,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梁欣教授宣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武汉研究基地成立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同志担任基地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同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担任基地副主任;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罗昆教授担任基地秘书长。基地秘书处设在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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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共同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武汉研究基地揭牌。

在研讨开始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处副处长李予霞介绍了平台企业灵活用工备选指导性案例遴选情况。李予霞副处长简要介绍案例处正在遴选的关于平台用工的指导案例情况以及案例指导研究室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情况。近两年完善案例指导机制的举措包括成批量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并尝试通过专题案例发布以指导司法实践;不断优化审查程序,改革审查机制,将部门内部讨论形式逐步调整为案例专业会议以提高指导性案例质量。李副处长说明本批次案例以劳动纠纷案件为主,并且已基本完成案例初选工作,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欢迎各位同行推荐案例。同时表示,最高院相关部门正在加强对被用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目前已经有了初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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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论坛研讨正式开始。主题研讨第一单元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主持,主题为“平台用工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的认定标准”。

第一单元引导报告人系中国政法大学娄宇教授,娄宇教授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律规制劳务关系的沿革史、实然研究路径和“克服隐蔽雇佣”的指导原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引用四个案例予以分析,最后作出结论:一是时间要素必须予以重视,否则绝大多数快递、外卖行业众包将泛化为劳动关系;二是流程要素仅仅是时间要素的必然结果,只要求时间、不管控流程仅存在于理论;只关注流程是社会心理学、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不是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思路。三是生产资料要素要坚持实质性标准,对工作的开展发挥实质性作用,而非收入分配。

与谈环节,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邱宝华对娄宇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邱院长认为,现实中的承包、众包、外包等现象不能完全涵盖进现有的法律中,需要回归现实逻辑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就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现实是什么样子,二是应当怎么办。因此我们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于现实中“承包方通过各种方式签订多个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对应多个平台企业”等一对多现象中存在的劳动关系,要充分理解到社会中的劳动主体与现有规则之间的博弈,规则的制定和运行要具有灵活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丁晔就本单位进行的调研工作和与会嘉宾进行了交流。丁法官指出,调研关注的是平台的管理者和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实中平台的组织结构相当复杂,往往会涉及平台设立企业、下属企业、第三方企业等多方主体,已经突破了现行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导致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界定。丁法官就纯调度型平台和组织掌控型平台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介绍,认为前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研究劳动关系的重点应放在后者上。另外,丁法官在劳动者概念之外提出了“弱从属性”的概念,即在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基于提供劳务的行为外观,平台企业也需要在“弱从属性”下承担劳动保障责任,例如购买保险等,对从业者进行保护。

自由发言环节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谈到,新业态的出现带来了新的用工体系,这种变化导致劳动关系认定的传统观点需要改变,但不变的是对劳动者保护观念的强调。我们要注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保护平衡,既要坚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要提供底线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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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第二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主持,主题为“‘众包’模式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定性”。

第二单元引导报告人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王天玉。王天玉副主任从劳动二分法下的解释困境、众包劳动关系的实质和技术赋能导致的劳动关系多样化三个方面展开报告,并指出我们真正应当关注的是在平台经济就业时代如何提供灵活的保障方式。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田璐法官指出,在新业态用工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对不同的用工模式法院有不同认识,由于传统用工模式遭到“平台+个人”用工模式的挑战,个人权益保护引发了诸多关注。在劳动法框架下,一旦被认定为劳动者即受相应的保护,如果没有被认定,权益保护有空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用工模式的性质。在“众包”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非常大,更容易成为争议核心问题,尤其是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能否应用于新业态用工模式。从法院认定情况来看,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形,既有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也有尊重双方协议的情形。新业态用工下从属性认定很难完全按照传统模式,立法对于新业态用工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政策更强调指导作用。她表示较为赞成这种方式,因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政策更具有柔和性。同时,法院判决可成为指引,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判决,能够更新审判理念,体现对新业态用工的包容态度。在目前形势下,对于不同用工模式也不能一刀切,应结合具体案件,依不同关系的特点来界分。

阿里本地生活法律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秘书长李怡然指出,骑手身处的系统从社会治理意义上并未形成,职业建设不足、主管部门缺失、行业标准未立、职业保障滞后等难题均从外部制约着灵活用工的系统建立和治理情状;算法的沟通封闭、新业态经济发展需求和竞争态势从内部制约着灵活用工管理模式的改进。因此,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来打破内外制约,构建互联网外卖平台灵活用工的治理系统。以互联网思维完善外卖平台灵活用工治理意味着在治理方式上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全域性、灵活性,在治理主体上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权威性、能动性,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搭台,平台经营者、网约配送员、工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协同参与共治的有效合作方式。

自由发言环节中,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敏就上述讨论,跟与会嘉宾就专送与众包模式在接单上的可选择度区分、众包骑手所占的比例以及众包是否属于就业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桂君提出,新用工模式不能按照原有的法律模式去思考,可以考虑将其定义为虚拟承揽关系。并且风险防范应由承担成本最低的人来承担,即骑手。但风险产生原因并不完全来源于骑手,平台实际上加剧了发生风险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风险配置与方法模式值得思考,并且不能完全套用劳动法的模式。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提出,第一,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不能简单适用于新业态用工。同时,也不能完全指望通过裁判指引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案例研究不仅仅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更重要的是为了提出立法建议;第二,不能仅从劳动合同法下考虑平台企业灵活用工问题;第三,在研究如何制定规则以解决问题时,一定要考虑价值取向问题。首先平台经济要发展,要有成本限制;其次参与者的权益需要保护;再次消费者权益也需要保护。这三个价值取向缺一不可,三者利益平衡是重点。

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认为应当重点讨论送单过程中致人损害问题的解决,并且全职抢单与闲时抢单的人员的保护应有区别。对于新业态用工的权益保护,不能完全用劳动法来规制,应为多法保护,同时考虑能否通过行业协会管理来提高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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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论坛继续在法学院120报告厅进行。主题研讨第三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主持,主题为“平台企业与代理商的责任分配”。

第三单元引导报告人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敏。汪敏老师从外卖、网约车和代驾三个行业分别进行分析,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裁判观点,主要有代理商承担责任、平台与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企业承担责任三类。对于用工责任的分配,她从基于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基于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两方面进行了类案的裁判观点梳理展示。

与谈环节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高倩谈到,目前的平台企业代理模式下,平台很少会和劳动者直接建立雇佣关系,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和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或者战略合作合同,平台和合同工不发生直接关系。这种代理和传统模式显然不同,如何认定这类关系令司法实务界感到困惑,也难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关系认定二分法背景下,解决思路之一就是扩大用工主体认定范围,但这样处理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只是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个变通方法。目前对于某一劳动行为主要根据从属性标准判断,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就全面地通过劳动法强制保护;如果认定为不属于从属性,就只能归属民法保护,而民法相对来说对居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保护力度明显低于劳动法。造成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局面,中间的过渡地带很大。因此,跳出立法框架,是否能够引用三分法,不限于严格归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认定,用一种相应层次的保护制度来保护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模式,是实务界对于立法的呼吁。

阿里本地生活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任容庆指出,相比起专送模式,目前更具有争议的是众包模式。由于骑手相对比较自由,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骑手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如何分配责任非常具有争议。目前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最容易的思路是适用外观主义,这样的认定思路相对简单,但障碍在于如果骑手与平台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适用外观主义不够合理,还要考虑实际履行的问题,可能会落入不知道如何处理的结果。在价值取向上,既要给平台足够的支持,也要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巍提出了两点问题:第一是应当先界定代理商的真正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前置性问题;第二是关于责任分配的原则,平台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更大的风险防控的责任;其次一些案例中平台代理商的连带责任应当慎用,因为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只是单纯为了救济受害人,可能不是很妥当的做法,在法律适用上有瑕疵;再次,应当区分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两个层面。对此,他提出两点建议,第一,适当合理的对交易模式进行分类,不能做统一处理;第二,合理分配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不能只看到对第三人的有力救济,这可能不利于平台发展。

自由发言环节中,王天玉副主任谈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平台用工致人损害责任中,80%的争议是第三人损害,20%是骑手个人受伤的争议。这样的分别之下,内外责任认定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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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第四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主持,主题为“平台用工职业伤害的认定与救济”。

第四单元引导报告人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报告主题为《平台用工职业伤害认定与救济裁判争议》。班小辉老师从平台企业职工伤害的赔偿基础争议、平台用工“执行工作”的认定争议、平台用工的商业保险赔付争议以及相关思考四个方面展开交流,对于实践中对平台用工案件下存在的“认定劳动关系”、“认定雇佣(劳务关系)”、“认定无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等不同的裁判意见做出了介绍。他指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提供劳务期间”是受伤赔偿基础的依据,并提出“加快工商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推进平台工人的职业伤害(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完善与新业态就业相适用的商业保险险单”的相关建议。

与谈环节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提出我国的侵权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间存在正交垂直的关系,并对用人者责任从责任构成、责任分担、责任公平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他提出目前需要解决的三项问题分别是对外替代责任、对内人身保护责任、以及第三人责任和对内人身保护责任的竞合问题。王竹教授对立法的方向提出了相关建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何建介绍了自聘骑手、平台骑手(平台自己雇佣的骑手)、众包骑手和外包骑手四种用工模式,并介绍了四种模式下出现的三种不同的判法,即平台承担责任、人才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平台和骑手各自担责,以及不同判法背后存在的法律关系。何建法官认为,对于骑手之间帮助送单的问题,并不是一定要套用用人单位责任,而是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考虑,可以适用帮工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许中缘教授指出,弱势群体需要保护,在现行法途径之下应当进行合理的救济;此外,对平台企业可能从传统的责任分担方面进行追责,但是组织者应当具有管理的义务,平台企业应当尽到管理责任。

自由发言环节中,许中缘教授、王竹教授、王天玉教授、任容庆主任和李怡然研究员就投保义务的分配以及骑手受损的救济等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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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第五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主持,主题为“被用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豁免的依据和限度”。

第五单元引导报告人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啸。程啸教授在引导报告中提出,类案法律适用的问题非常值得研究。被用工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在我国用人责任中非常重要,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类是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劳务时造成他人侵权损害的问题。这一类问题又可以细分为用人单位是单独承担责任还是和被用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对于被用工人有无追偿权、追偿权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标准应如何确定。第二类是被用工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坏的情形。特别是被用工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特殊,当然属于劳动合同层面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也属于侵权责任。

与谈环节中,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承亮谈到,关于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能否直接向雇员提起诉讼这个问题,我们往往从第三人角度考虑,认为雇主经济实力更强,在赔偿上更有实力。法条规定隐含了受害人向雇主求偿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意义值得反思。本次主题提供了一个理解雇主替代责任的新角度,即未必只是对受害人的“深口袋”原则,也可以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考虑。从这一意义来说,连带责任与追偿权更好理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祥法官提出:实务中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很少。从立法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取决于是否有约定。外观因素在侵权案件中,法院倾向于降低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比例。在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时,法院审理有争议。删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对法院来说是立法上的一个利好。考虑到“固有的经营风险”,那么故意和重大过失是“固有经营风险”还是经营者指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标准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困惑,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兰图以行政比例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展开与谈。作为行为人的骑手和作为受害人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得到平等保护?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学界的争论实质上是将区别个案的适用对象进而确定不同审理规则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官,而法官如何适用条文,又受到学界影响。劳动用工的表现形式极其丰富,如果总满足于对现象的经验解释,不免在杂乱无章的用工模式面前丢失理论定力。只有在形而上的空间分析用工模式的内在结构,才能超越形而上的界限,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抽象和类型化。

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荣芳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作论坛学术总结点评,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致闭幕辞。

王全兴教授对本次论坛所讨论的主题分别进行了点评,认为灵活用工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与保护手段选择的关系。他还指出本次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以及是否应当出台,如何出台。当下出台指导性案例具备应有的有利条件。中央对平台经济的发展是既要支持又要规范,而平台经济的问题已经基本浮现,司法、立法已经较为清楚。指导性案例的目标是契合对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国家战略竞争力,利用平台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公共利益目标,我们要矫正以往有弊端的偏向,并为未来的立法完善做准备。指导性案例要明确指引要点,包括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适度从宽与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和劳动者投保问题。要进行类型化处理,不要一刀切。

孟勤国教授指出,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等机构举办的类案法律适用统一系列高峰论坛非常切合实际,法学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理与利益相结合。通过这样的案例研究可以将中国的案例研究推入新阶段。他认为,通过案例研究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通过类案研究发现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并最终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有法律规则进行完善。二是通过类案研究统一规范司法裁判活动。裁判不统一的根本损害不在于个案的不公正,而在于破坏成文法的权威。三是通过类案研究改变、推动学界陈旧的学理和知识。他指出,这样的研讨要明确法律关系绝对不是部门法的法律关系,而是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因此解决问题要从综合性的角度,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用部门法的角度讨论解决问题。

冯果院长表示作为承办方的代表感到非常高兴。首先,这次会议是一次“立标杆”的会议,是一次创新性的会议。这是基地成立后的第一次学术会议,为日后案例研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方向和模式。其次,这次会议是一次求真的会议,探求的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一个真的问题,追求的是一个务实的目标,是要拨开数字经济的表象探求本质。另一方面,这次会议是一个务实的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学界的精英汇集。最后,这次会议开发了一次新的模式,在部门法之间展开讨论,并且跨理论与实务。有了这样一个好的开端,我们日后的研讨风格将定位在高规格、跨领域,寻找真问题。(图文:武大法学)


编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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