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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盛情开讲伟博法律讲堂第24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05-13 12:37:30 来源:中国周刊

中国周刊讯(秦前松/报道)2021年5月7日下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40周年所庆系列活动、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二十二讲暨“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四讲在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召开。本期讲座的主题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并有幸邀请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金鑫副检察长、研究室主任李世军、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高丹,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岚教授,所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陈海嵩教授、李广兵副教授等与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兄弟院校及专业的学生,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区检察院的代表以及律师界的代表2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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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秦前红教授对卞建林教授的莅临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简单介绍了卞建林教授的工作和研究经历。他称赞卞教授为“法治建设的推土机”,以独特的智慧和卓越的功底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如古语所言“日拱一卒无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卞建林教授也感谢了秦天宝教授的邀请,并对研究所40年来所获得的突出成就表示祝贺。随后,讲座正式进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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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卞教授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特点和类型进行了总结。《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在实体上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思想和要求的贯彻。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形式。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到底能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学界尚存争议。对此,卞建林教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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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卞教授从两方面阐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第一,从公益诉讼的目的角度来看,要审慎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应理智行使职权,继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兼顾打击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不能一罚了之。第二,从程序价值角度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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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教授指出,由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所以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探索。接下来,卞教授则针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卞教授认为其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尽管《刑事诉讼法》尚未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但其是由犯罪行为造成、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因此除了适用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之外,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其次,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卞教授指出,尽管司法解释将检察机关的身份明确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不能高人一等。另外,卞教授还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前公告问题、审判主体问题、审理范围问题以及检察职能的延伸等问题展开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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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陈岚教授、高利红教授、秦天宝教授针对卞建林教授的讲座内容分别发表了意见。陈教授谈到,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身份问题,我国宪法欠缺相应依据。宪法仅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是不够的,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他还呼吁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来综合解决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问题。高教授则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针对刑事诉讼何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分享了观点。她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目的和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上必然会出现诸多矛盾,未来不论如何调配,都需持谨慎的态度化解二者的矛盾。秦教授指出,邀请卞教授出席此次讲坛的一大原因在于促进环境法学与其他主流学科的沟通和交流。同时他也提出了几个值得探索思考的问题,包括如何使法律规范跟上改革的步伐、如何理解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如何解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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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场的博士生、硕士生以及律师们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前公告、诉讼胜败如何界定等问题与卞教授进行了沟通和互动,卞教授对大家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秦天宝教授赠送卞建林教授纪念证书,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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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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