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0 17:08:25 作者:中实智库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展望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强调“要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着眼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职能的重要工具,未来将在深入把握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引导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起到重要作用。
(一)巩固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基本盘”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确认和保护产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与任务。在立法层面,物权法、自然资源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以及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已构成一个庞大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还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才能更好稳定经济秩序和市场预期,保障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具体而言,应加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抓好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合规治理的“提升面”
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迭代升级需求和法律政策监管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向健康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方向和建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转型。
具体而言,应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应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应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应健全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激活打造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动力源”
竞争是市场的生命之源,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容易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及其他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此,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评估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体而言,应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既应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应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应加大重整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姚 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治理学院院长,教授
张 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 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 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徐 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张 荣,武汉东湖学院机电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 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副主任,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 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 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叶 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徐 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邵登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