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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六类情形将被禁止

发布时间:2021-10-27 10:54:49|来源: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国家网信办今天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意见稿》指出,为了规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进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管理。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名称信息管理、真实身份信息核验、账号专业资质认证管理、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意见稿》要求,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对申请注册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进行必要核验。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销账号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名称信息。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mc@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杨文博 校对: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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